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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0-04-29 阅读: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教学事故分为六类:教学秩序(A)、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B)、考试环节(C)、成绩及证书管理(D)、教材管理(E)、教学保障(F)。

4、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⑴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⑵ 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⑶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1、各类教学事故依照如下事故情节认定事故等级:

 

类别

事故情节

等级

教学秩序A

A1

没按现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

Ⅰ

A2

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Ⅰ

A3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变更上课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

Ⅲ

A4

虽正常履行调(停)课手续,但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半数以上学生误课

Ⅲ

A5

虽正常履行调(停)课手续,但事后不补课或不补足学时,视为无故缺课

Ⅰ

A6a

上课迟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Ⅲ

A6b

上课迟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Ⅱ

A7a

授课时手机发出声音

Ⅲ

A7b

授课时接听手机

Ⅱ

A8

助教未随主讲教师听课

Ⅲ

A9

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

Ⅱ

A10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的

Ⅱ

A11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不能在接报后10分钟内妥善解决

Ⅲ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B

B1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我国法律及社会公德的内容

Ⅰ

B2

上课未带教材、教师授课手册、教案等教学文档

Ⅲ

B3

按计划应有作业或实验报告的课程中未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

Ⅱ

B4

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未达到规定的次数或批改不认真

Ⅲ

B5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辅导答疑

Ⅲ

B6

实习、实验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或不按要求巡回指导

Ⅲ

B7a

因没有作好教学准备而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Ⅰ

B7b

因教学准备不当而影响实验教学质量

Ⅱ

B8a

教师或实验实习指导人员由于准备不充分或不负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教学、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或学生必须就医

Ⅲ

B8b

B8a情节造成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

Ⅱ

B9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指导时间不足规定的50%

Ⅱ

B10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所指导的设计(论文)出现雷同、抄袭现象

Ⅱ

考试环节 C

C1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考题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Ⅰ

C2

错误试题的分数达到卷面总分数的20% (含20%)以上

Ⅰ

C3

错误试题的分数达到卷面总分数的10% (含10%)以上

Ⅱ

C4

错误试题的分数达到卷面总分数的5% (含5%)以上

Ⅲ

C5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主考批准除外)

Ⅱ

C6

主考教师未到达指定考区及时处理试卷中出现的问题

Ⅱ

C7a

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Ⅲ

C7b

监考教师误旷监考

Ⅱ

C8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吸烟、看书、接听手机或办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Ⅲ

C9

教师泄露考题内容

Ⅰ

C10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

Ⅰ

C11

考试结束时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Ⅱ

C12

查阅试卷时,成绩变更(漏报)人数超过该门课程参考总人数的5%

Ⅲ

C13

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

Ⅱ

C14

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

Ⅲ

C15

监考教师未将违纪情况记录在案

Ⅲ

成绩及证书管理D

D1

成绩报告单上报后,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意更改学生成绩

Ⅰ

D2

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

Ⅰ

D3

一份试卷核分错误≥6处或一本试卷核分错误≥10处

Ⅰ

D4

一份试卷核分错误≥4处或一本试卷核分错误≥7处

Ⅱ

D5

一份试卷核分错误≥2处或一本试卷核分错误≥4处

Ⅲ

D6

一份试卷涂改部分≥10处

Ⅰ

D7

一份试卷涂改部分≥7处

Ⅱ

D8

一份试卷涂改部分≥4处

Ⅲ

D9

课程考试成绩无平时成绩

Ⅱ

D10

虽有平时成绩,但无出勤及平时作业考核项目

Ⅲ

D11

毕业设计(论文)核分错误所占权重≥15%

Ⅰ

D12

毕业设计(论文)核分错误所占权重≥10% 且<15%

Ⅱ

D13

毕业设计(论文)核分错误所占权重≥5% 且<10%

Ⅲ

D14

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档案

Ⅰ

D15

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没按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

Ⅲ

D16a

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Ⅱ

D16b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Ⅰ

教材管理E

E1

未按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要求预订或订错教材,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Ⅱ

E2

没有及时发放教材,使学生在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Ⅱ

E3

单科教材错购,价值(以原价计)在1000元以上(因教学计划变动课程除外)

Ⅲ

E4

错发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或造成学生经济损失

Ⅲ

E5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使用由教师自编或参编教材

Ⅱ

E6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资料

Ⅰ

E7

对按计划已征订的教材不予使用、擅自更换教材

Ⅱ

教学保障F

F1

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或晚班车提前发车,造成3名以上(包括3名)上课老师迟到

Ⅱ

F2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房屋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进行教学活动

Ⅱ

F3

教室内设施缺损,接报后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Ⅱ

F4

已到上课时间,教室管理人员尚未打开教室

Ⅲ

  

2、上表未列入的情节但属教学事故的,参照相应等级、类别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核实

 

1、各级教学事故均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

2、发生(现)教学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在收到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下发的《教学事故核实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附有核实结果的《教学事故核实单》上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

3、《教学事故核实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各级教学事故均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必须在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2、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该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运用

 

1、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并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审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3、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酌情扣发半年至全年岗位津贴,二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审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校长办公会可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若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又不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调离教学岗位或缓聘、解聘等处理。

 

六、其他事宜

 

1、对于从事教学工作未满一年的年轻教师,在其初次发生教学事故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视情节或负责对其诫勉谈话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或按正常的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2、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者,第二次出现按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期出现两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者,第二次出现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3、教学事故发生的情况作为各单位(部门)工作业绩考评的管理责任内容进行考评。对教学事故的发生制止、核实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每年度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将全校教学事故处理的结果年末汇总转送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等的依据。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

6、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