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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生自主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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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促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深度融合,创新学生素质拓展平台,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计划,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科生自主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自主创新学分是学校为培养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引导、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技竞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各种社团活动,并按照相应标准认定的学分。

第二条 学校将本科生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创新学习学分由两部分组成:自主学习2学分、社团活动2学分,自主学习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社团活动由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主学习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社团活动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参加由各级学生社团组织的社团活动,按规定所获得的学分。

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与社团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并记载成绩,自主学习学分和社团活动学分分别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四条 本科生在第一学期至第七学期第18周结束前累计获得自主学习2学分和社团活动2学分即视为自主创新学习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自主学习学分截止第七学期第18周结束前不足2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4月30日前通过听讲座的形式修满学分,逾期仍不足2学分者按结业或延长学时处理。

社团活动学分截止第七学期第18周。如遇到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导致第七学期第18周之前社团活动学分不足2学分者,需经本人申报,院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部、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在第八学期4月30日前完成学分认证工作,逾期仍不足2学分者按结业或延长学时处理。

第二章 自主学习学分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第Ⅰ类自主学习学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外语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学术讲座等,学校有权威的比赛(考试)成绩,此类学分为第Ⅰ类学分。

1.大学生科技竞赛学分认定

依照竞赛主办单位级别和参赛单位的范围,大学生科技竞赛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校级。

大学生科技竞赛分为重点赛事和一般赛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为重点赛事,其它国家级、省级重点赛事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十一五”期间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列入国家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资助项目的竞赛及其对应的地区选拔赛。⑵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以当年辽宁省教育厅文件为准)及其对应的国家级竞赛。

大学生科技竞赛名单、级别、类别等信息以学校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大学生科技竞赛自主学习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团体赛事学分标准

 

重点赛事

一般赛事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0

8

6

4

3

6

4.8

3.6

2.4

1.8

省级

8

6

4

3

2

4.8

3.6

2.4

1.8

1.2

校级

6

4

3

2

1

3.6

2.4

1.8

1.2

0.6

说明:团体成员根据比赛成绩按应得分值乘以所排位次系数an(an取值情况详见第七条,下同),计算自主学习学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⑵个人赛事学分标准(注:团体赛事的50%)

 

重点赛事

一般赛事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

4

3

2

1.5

3

2.4

1.8

1.2

0.9

省级

4

3

2

1.5

1

2.4

1.8

1.2

0.9

0.6

校级

3

2

1.5

1

0.5

1.8

1.2

0.9

0.6

0.3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分认定

项目名称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4

3

2

说明: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通过相关部门的结题验收后计算自主学习学分,以教务处及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文件为准。

⑵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级别对应的分值乘以所排位次系数an,计算自主学习学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计算机等级证书学分认定

项目名称

二级

三级

四级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1

2

3

说明: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报名且通过考试的可计算自主学习学分,由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直接给教务处提供学生成绩记载学分。

项目名称

初级

中级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2

3

说明:⑴初级包括程序员、网络管理员、信息技术处理员,中级包括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

⑵由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直接给教务处提供学生成绩记载学分。

4.证书类学分认定

项目名称

分值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证书-一级甲等

2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证书-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

1

国家大学生英语水平证书(CET)—六级

1

国家大学生俄语水平证书(CRT)—六级

1

国家大学生日语水平证书(CJT)—六级

1

国家大学生英语水平证书(CET)—四级

0.5

国家大学生俄语水平证书(CRT)—四级

0.5

国家大学生日语水平证书(CJT)—四级

0.5

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英语专业八级

1

全国高校俄语专业八级考试—俄语专业八级

1

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日语专业八级

1

二维CAD高级绘图师资格证书

1

三维CAD应用工程师资格证书

1

国际焊接工程师资格证书

1

材料理化检验资格证书

1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1

说明:⑴CET-4、CRT-4、CJT-4、CET-6、CRT-6、CJT-6、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证书由教务处教务科提供学生自主学习学分;

⑵英语、日语、俄语专业八级由外国语学院提供学生自主学习学分;

⑶二维CAD、三维CAD、国际焊接工程师、材料理化检验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由机械工程学院提供学生自主学习学分。

5.学术讲座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学术讲座每次记载0.25学分。学生按时参加学术讲座,当场提交《学术(教学)讲座入场券》,讲座主讲教师按照学生出勤情况在讲座结束后7天内网络提交学生考勤,自主学习管理系统自动记载学分。

第六条 第类自主学习学分。学生自主参加的由校外其他权威机构组织或认定的托福考试、雅思考试、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从业资格认证、网络课程学习等,此类学分为第类学分。

1.学术论文及专利学分认定

期刊级别或专利类别

分值

一级及以上期刊

10

二级期刊

7

三级期刊

5

中文科技核心期刊

3

一般公刊

2

发明专利

6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

说明:⑴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不予认定自主学习学分。

⑵作者署名且排在研究生之前的本科学生,按应得分值乘以所排位次系数an,计算自主学习学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排在研究生之后的本科学生不计算自主学习学分。

2.证书类学分认定

项目名称

分值

大学英语口语测试(CET-SET)--四级

1

大学英语口语测试(CET-SET)--六级

2

全国英语专业四级口语考试—英语专业四级

1

剑桥商务英语(BEC)—高级

3

剑桥商务英语(BEC)—中级

2

剑桥商务英语(BEC)—初级

1

参与托福TOEFL考试(网考iBT)--90分及以上

2

参与托福TOEFL考试(网考iBT)--75至90分

1

参与雅思IELTS考试--6.5分及以上

2

参与雅思IELTS考试--6分

1

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一级

2

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二级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

1

机动车驾驶证(C1)

1

说明:⑴其他单位组织的考试或认证,学生持成绩单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认定后记载自主学习学分。

⑵其他类证书需由相关组织单位提交申请,在教务处审查合格备案后才能参照相应标准认定自主学习学分。

3.网络课程学习学分认定

本科生通过网络平台(学堂在线、育网开放教育平台、爱课程、过来人公开课)学习课程,完成开课学校规定的作业、考试、研讨、观看视频等,取得有效成绩并获得开课学校的修读证书,按3学分/课程的标准记载自主学习学分。

第七条 学生以团队的形式参加科技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学生按照应得分值乘以学生所排位次系数an计算自主学习学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n指团队内本科学生总人数,an指排位第n名同学的取值系数,an标准取值如下:

本科学生人数

位次系数an取值系数

n=1

a1=1

n=2

a1=0.6,a2=0.4

n=3

a1=0.42,a2=0.33,a3=0.25

n=4

a1=0.4,a2=0.3,a3=0.2,a4=0.1

n=5

a1=0.3,a2=0.25,a3=0.2,a4=0.15,a5=0.1

n≥6

a1=0.29,a2=0.24,a3=0.19,a4=0.14,a5=0.09,a6=0.04,

a7=0

说明:当n>6时,排位第7及以后的本科学生不计算自主学习学分。

第八条 第Ⅰ类自主学习学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填写《第Ⅰ类自主学习学分认定统计表》直接上报教务处给学生认定自主学习学分,不需要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第类自主学习学分由学生于每年12月份(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在“自主学习学分网络管理系统”中提交学分申请,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第类自主学习学分申报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原件,待学院查验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负责人网络审核并记载自主学习学分。

第十条 各学院每年9月份通过“自主学习学分网络管理系统”筛选毕业年级自主学习学分不足2学分的毕业生名单,通知到学生本人,采取积极有效的警示帮扶措施帮助学生修满2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科生自主学习警示帮扶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中,各学院毕业年级学生在第七学期第18周末自主学习累计不足2学分的毕业生比例作为学院年度考核中的扣分指标。

第十二条 本科生登录“自主学习学分网络管理系统”可及时查询自主学习学分累计情况。

第十三条 本科生自主学习学分累计到第八学期4月30日前,设定自主学习学分为X,自主学习的成绩如下:

自主学习学分X

自主学习成绩

X2

不及格

2X4

及格

4X6

6X8

8X

优秀

第十四条 本科生自主学习学分超出2学分的部分可以代替公共选修课(非艺术类选修课程)的学分,且最多代替2学分。

第三章 社团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分为两个层次即校级社团活动和院级社团活动。根据社团活动的内容将社团活动分为五大类:思想道德教育类活动、学术科技与创新类活动、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活动、社团建设与社团工作类活动。

1.思想道德教育类活动:指党团活动以外的由社团开展的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宣传、学习、实践的课外活动,学生品德修养、行为规范与道德实践等方面的社团活动。

2.学术科技与创新类活动:指学校承认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立项以及由社团组织开展的面向全校学生的各类学术科技讲座(报告),科技文化节活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的竞赛,普及科技与专业知识类活动,以及提高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类活动。

3.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指校内外文化艺术讲座、演讲比赛、辩论赛、十佳歌手大赛、主持人大赛、舞蹈大赛、篮球赛、素质拓展、文艺演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

4.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活动:指大学生学雷锋、“三下乡”、公益帮扶、义务劳动、法律援助、扶贫支教等志愿服务活动和理论宣讲、社会调查、科技支农、环境保护等社会实践活动。

5.社团建设与社团工作类活动:指在学生社团以及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等组织中任职的学生骨干所从事的为加强社团内部建设与社团发展,服务于社团会员所承担和付出的工作。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学分评定标准

(一)第Ⅰ类加分标准。学生参加思想道德教育类、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类、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类活动,按照以下加分标准认证学分。

活动级别

一般社团活动

精品社团活动

重要社团活动

院级

0.1学分/次

0.3学分/次

————

校级

0.2学分/次

0.3学分/次

0.3—0.5学分/次

(依据活动的性质与意义)

(二)第Ⅱ类加分标准。学生参加学术科技与创新类活动、社团建设与社团工作类活动,按照以下加分标准认证学分。

1.学术科技与创新类活动

学生参加学术科技与创新类活动,按照活动级别认证学分,标准如下:

活动级别

学分标准

院级

0.15学分/次

校级

0.25学分/次

2.社团建设与社团工作类活动

在校、院、班级担任学生骨干,工作满一届(即从聘任之日起,工作年限满一年),从事参与社团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发展工作的学生骨干,依据其学生骨干职级,可获得相应社团建设与社团工作认证学分,标准如下:

学生骨干

学分标准

甲类

1学分/学年

乙类

0.6学分/学年

丙类

0.4 学分/学年

丁类

0.2 学分/学年

说明:

⑴参加社团建设与社团工作的学生骨干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甲类学生骨干包括: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乙类学生骨干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部长,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校社区工作委员会主席,学院(部)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校级协会会长;

丙类学生骨干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副主席,校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席,学院(部)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部长,班级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班团支书、班长,校级协会副会长,院级协会会长;

丁类学生骨干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干事,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校社区工作委员会部长、副部长,学院(部)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干事,班级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校级协会理事、副理事,院级协会副会长。

一名学生同时兼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按任职最高等级,认证一次学分。

⑵各级组织中认定学分的学生人数

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包括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的学生骨干、各班团支部及班委会成员,按照部门或社团人数限额确定各组织中认证学分的学生人数,标准如下:

组织

规模

认证人数

校、院两级团委、

学生会、社团联合会

不限

每个部门4—8人

主席团1—7人

学生社团

不足50人

4人

超过50人,不足100人

5人

超过100人,不足150人

6人

超过150人,不足200人

7人

超过200人

8人

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

不限

2—5人

(三)第Ⅲ类加分标准。学生在学校及以上级别比赛中获奖,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按照以下加分标准认证学分。

1. 比赛获奖

学生参加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团中央、团省委、团市委以及校、院两级社团组织开展的经校团委认定的文化、科技(不含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认定的科技竞赛)、体育类赛事,按照比赛成绩认证学分,标准如下:

赛事级别

获奖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5

1.2

1

0.8

省级

1

0.8

0.7

0.6

市级

0.7

0.6

0.5

0.4

校级

0.6

0.5

0.4

0.3

说明:

⑴学生在同一赛事中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认证一次学分。学分认证以获奖证书及获奖文件为准。

⑵以团队为单位参赛的,团队成员均按照以上标准计算社团活动学分。

⑶比赛获奖学分与活动参与学分不可兼得。

2.个人获荣誉表彰

学生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如“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辽宁省大学生学雷锋标兵”、“抚顺市志愿者行动优秀个人奖”等,按照获奖级别认证学分,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学分标准

国家级

1学分/次

省级

0.8学分/次

市级

0.5学分/次

说明:其他暂未涵盖的荣誉与表彰,经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管理中心认定,参照此标准酌情认证学分。

第十七条 认证形式。社团活动采取现场认证和活动后认证两种认证形式。现场认证指活动主办方组织学生在活动现场刷卡认证社团活动学分。活动后认证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学生社团活动无法进行现场认证,需要后期认证的认证形式。活动后认证由活动主办方组织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认证社团活动学分。

第十八条 认证部门。校级活动认证工作由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认证和管理;院级活动认证工作由学院(部)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部负责认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管理中心每月将学生社团活动学分情况下发至各学院(部)一次,学生可到各学院(部)查询社团活动学分情况。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学分认定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所参加活动获得的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社团活动学分低于0.5 学分,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所获得的学分按加权系数即学术科技类学分按0.7 系数计算,其他类按0.3 系数计算,记入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排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入党参考条件之一,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成绩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成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社团活动学分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团委书记、教务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下设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的学分认证管理工作。中心设在校团委,负责社团活动学分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设立相应的社团活动学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认证管理部门,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担任组长,团委书记、学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学秘书、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团支书、班长组成。负责学院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学分认证工作的统筹与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班级成立团支部认证小组,由团支部书记和班长负责,小组成员由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组成,负责本班级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材料收集和初步认证工作,召开团支部大会对认证结果进行说明并上报学院学分认证部。

第二十六条 根据社团人数及社团发展规模,学校每年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社团活动开展,同时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团争取社会资金、物资投入,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调配划拨专门场馆、房间,购置配套设施用于社团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在场所、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采取“总体设计、循序渐进、适度放开”的指导思想,实行菜单式规划和管理,由学校和学院(部)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重点设计适合绝大部分学生参与的常规或特色主题系列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主体是校、院(部)两级的学生社团组织,各组织主体要认真规划设计和开展大量的高水平的能够满足学生需求的丰富的课外活动,让学生或会员有较大的选择性和参与面。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为每支校级社团和每个学院(部)聘任1—2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老师选聘需经过个人申报、学院推荐,最终由校团委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填写《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由校团委备案,聘期一年,期满后需重新聘任。

校团委每学期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一次全校性的考核,考核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社团成员评价两部分进行。经考核合格的、能胜任工作的指导教师,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每学年认定10—50个工作量,并发放相应课时酬金。对于非校团委正式聘任的教师,临时指导社团活动的,按每课时2个工作量认定,并发放相应课时酬金。社团因实际工作需要,需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核计相应工作量,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学校实际,发放指导费用。经考核,若有未完成工作量者,减发酬金,不胜任者,不发酬金,并做解聘处理。社团指导教师应该积极主动指导服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帮助社团规划设计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二 学校每年从学生社团组织中评选10—20%的优秀社团组织,从社团指导教师中评选10—20%的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从学生社团成员中评选3—5%的社团先进个人,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则

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学生以及外籍留学生)。

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生自主创新学习实施办法》(辽石化大[2009]99号)和《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实施办法(试行)》(辽石化大[2009]11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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