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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质量,为教学提供反馈信息的重要环节。它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对规范教学行为和优良学风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课程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要求。

 

一、 课程考核的组织和考核形式

 

第一条 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均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答辩、论文等方式,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对实践性强的课程也可根据学生平时的实际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课程考核采用何种形式,由主讲教师提出,基层教学单位讨论,报课程所在院(系)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主要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一般集中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核,其它课程可在教学过程中安排考核。

 

二、 课程考核的命题

 

第四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检验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掌握、知识迁移和知识创新应用的能力。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情况下,60%的试题为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30%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1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应用能力的检验。

第五条 课程考核命题由基层教学单位组织进行。对一般课程由任课教师或由基层教学单位指定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对统考课程和涉及面广的课程,基层教学单位应成立命题小组集体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应采用教育部推荐的试题库(含试卷库)或自制试题库(含试卷库)命题。

第六条 对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必须对试卷中每道题有明确的得分值并印在试卷上,每道题还必须有详实的评分标准。试卷形成后,基层教学单位指定不参加命题的教师做一次试答,以检验试卷的正确性和难易度。

第七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必须同时准备难易程度、题量相当,但不雷同的两套试题(A、B卷)。试题须经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负责实施课程考核的部门随机抽定,一套用于A考,另一套用于B考。

 

三、 试卷的印制和保管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各门考试课程的试卷(主要指笔试)统一由教务科负责印制。

第九条 经任课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的试卷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由教务处实施的课程考核,两份试卷应在考试前两周由命题负责人交由学院教学秘书汇集送教务处教务科,并于考试前1天到教务科领取印制、封装好的试卷。

(二)由学院实施的课程考核,考试试卷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在考试前10天送教务科印制,并于考试前1天取回印制、封装好的试卷。

第十条 试卷须采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标准试题纸(或电子模板),打印或书写(必须使用黑色)应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确保正确无误。凡超过一张纸的试卷,必须标注页码,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试卷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一条 命题、审题、印制、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课程考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凡经注册修读并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的学生(含已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生),均应参加课程考核。如遇特殊情况,须按有关规定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至少在课程考核前1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对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后,至少在考试前3天,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教务处实施考试由教务处安排,学院实施考试由学院安排,至少在该课程结束前两周公布。笔试考场的考生座位之间应留有足够空位,座位的安排由监考人员负责。学生须持考试证和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并遵守有关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考核必须由基层教学单位指派1名主考教师负责本课程的考核,每个笔试考场应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人员。主考和监考应遵守《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第十六条 笔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考试时间不是120分钟,须先经该门课程考核实施部门批准,并向学生宣布。未经批准,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五、阅卷和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阅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详细地评阅每一试题,努力减少评阅误差。如发现阅卷中的失职或舞弊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集体命题的课程应组织集体评阅,流水改卷。其它有条件的课程也应尽量组织集体阅卷,对于任课教师阅卷的课程所在基层教学单位应组织交叉复核或抽查,以最大限度减少评阅误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以课程结束时考核的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不超过成绩的30%。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基层教学单位及时组织阅卷,一般要求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阅卷,部分阅卷量较大的课程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阅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通过网络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并生成《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送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一份学院留存,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学生成绩单》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开课学院须保存课程考核的试卷、试卷分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B考

 

第二十三条 A考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B考或随下一年级重修。无B考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

学生为取得更高的绩点,可以对考核已及格的课程申请再修,以最高成绩登记。

重修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注册,由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各种重修均须按学分交费。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凡重修成绩,在记载中另加注明。

第二十四条 B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B考的组织和要求与正常考核(A考)相同。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在期末课程考核结束后4天内将B考注册学生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汇总。同时由学院通知参加B考学生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B考开考半小时内,主考教师应在考场回答学生提出的考卷不清的问题。B考结束后,教务处将试卷送有关教师评阅,阅卷教师应在3天内评完B考试卷并将试卷和学生成绩单一并报送教务处。

 

七、C考

 

第二十七条 C考是为经学院审查符合进入毕业学期(第八学期)要求的学生单独设置的考试。第一至第五学期开设的必修课以及第六、七学期开设的课程,因无机会随其它年级重修而未获得学分的学生,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注册,由学院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在毕业学期初适时组织统一考试。

 

八、课程考核质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课程考核质量和提高教学水平,基层教学单位、院(系)、教务处应分别组织对部分课程考核结果进行分析。考试分析的抽样人数为:150人以上的课程不少于1/3,100-150人的课程不少于1/2,50-100人的课程不少于50人,50人以下的课程全部取样。

第二十九条 考试分析应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由组织考试分析的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 学生对考核的成绩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复核。复核试卷时,阅卷人实行回避制度,复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见面。

 

九、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由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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